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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就可以被辞退吗,为什么?

2022-01-26 18:41 作者:晴贵妃 围观:

在我看来,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与被辞退之间是没有必然关系的,所以不能武断的认为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就可以被辞退。

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条款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说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就可以辞退。在其他的法律法规条款中也没有见到这样的表述,所以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不能与被辞退划等号。

既然如此,为什么现在很多很多的企业都在实行绩效考核,然后对基于绩效考核末位的员工实施辞退呢?在我看来,这是企业对绩效考核以及辞退规定理解不清不楚造成的,也是企业强行将绩效考核和辞退绑定在一起的做法。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必须知道一点,企业可以辞退员工的前提条件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企业之所以要将绩效考核居于末位的员工辞退掉,就是武断的认为,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等于员工不胜任工作,所以企业就觉得可以将绩效考核居于末位的员工辞退掉。这是企业认识上的根本错误之处。

企业还必须明白一点,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不一定就是工作能力差,不一定就是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胜任工作岗位一样可能居于绩效考核末位。

在一些企业里面,即便所有的员工都能胜任工作,可是由于绩效考核的存在,必然会对所有的员工从绩效方面进行排序,而排在末尾的就会被辞退掉,这其实是绩效管理制度的天然缺陷。所以说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就会被辞退是不成立的,因为这种绩效考核本身就存在问题。

另外,企业如果是基于绩效考核末位辞退员工,都必须主动支付给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既辞退了员工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总之,在我的理解里,员工绩效考核居于末位不能被直接辞退。因为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辞退员工的规定。

其他网友观点

你好,我从事工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余年,对于绩效考核这块比较熟悉。对于类似“末位淘汰制”这种,以绩效考核处于末位来辞退员工的方式,肯定是不合法的。这完全是有些公司老板或HR一厢情愿的想法!为什么呢?我们要结合《劳动合同法》来谈一谈这一方面,什么样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流程才是合法的?通过绩效考核真的能合法辞退员工吗?

公司绩效考核除了和绩效工资相关,还有什么作用?

我们知道,公司绩效考核,现在变成了一种惩罚不听话员工的手段。随意设定一个绩效考核制度,就来考核员工,动不动就扣绩效工资等等,到底合不合法呢?这个我们后面说,绩效考核除了这一块的作用,还有什么作用呢?

其实还有一个最关键的作用,就是可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这个是公司能够做下一步行动的前提。但过了试用期的员工,你说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难道仅仅是员工的责任吗?很明显公司也有责任,所以接着往下看!

公司合法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发布必须要经过员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的表决。

二、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必须要全公司公示,或送达给员工,比如培训签字。

三、公司必须要针对每个员工或岗位,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对应的绩效考核表,并经过员工签字。

四、每月的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要经过员工签字。如果员工不签字,则公司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考核的结果。

如果公司在绩效考核这块的做法不符合,那么扣绩效工资,就有克扣工资的嫌疑了。

员工绩效考核处于末尾,可以辞退该员工吗?

答案是不可以直接辞退,而是要在符合一定流程后可以辞退,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流程是这样的。

一、公司通过绩效考核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岗位。

二、公司可以对员工就当前岗位的一些内容进行培训,或者进行调岗。

三、公司再次通过绩效考核证明,通过培训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当前岗位,或者不能胜任调岗后的新岗位。

四、公司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即便公司连续几个月都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但公司没有培训或调岗的步骤,直接去辞退员工,是属于违法辞退的,这个时候是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总的来说,公司可以通过绩效考核来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操作不符合流程,那就是违反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如果是符合流程,那么就是N的经济补偿金。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其他网友观点

已经有司法解释和各法院裁判指引明确规定,末尾淘汰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确劳动者在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尾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深圳中院的裁判指引也规定,“末尾淘汰”和“竞争上岗”,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是一种变相的单方解除权,因为不管劳动者能力如何,绩效考核中总有人居于末尾,总会有人被淘汰,如果末尾淘汰制合法,就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所以,末尾淘汰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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