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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广州医生发帖称"鸿茅药酒是毒药" 后被跨省逮捕这件事?

2022-01-28 06:29 作者:王海 围观:

“每天两口把病喝走”,不管你是不是爱喝酒的人,只要你经常看电视,都会看到铺天盖地的鸿茅药酒广告,“每天两口把病喝走”也成了最强洗脑词。近日,鸿茅药酒功效再次受到社会质疑。

鸿茅药酒由67味中药配制而成,至今已有近300年的历史,据说可以治疗47种疾病,堪称中国神酒。在全国各地广泛销售,在多家卫视发布广告,健康时报记者通过研究近十年的公告文件,不完全统计的结果显示,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原因多为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等。

这起由医生发帖“鸿茅药酒是毒药”而引发的跨省抓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发帖医生谭秦东所涉罪名为“损害商品声誉罪”,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称,谭秦东的文章造成了140余万的退货损失,严重损害了公司声誉。

谭秦东的文章,专业性较强,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也看不太明白,但是文章的立意,是提醒老年冠心病这个特殊人群不要饮用鸿茅药酒,饮用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相当于喝毒药。从这个角度来讲,谭秦东应该没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鸿茅药酒的广告铺天盖地,也确实引发不少质疑,其药效如何,是不是像宣传的那样神奇,看看有关媒体的报道,你自己心中也会有数。新京报的报道《屡查不改鸿茅药酒仍在称“所有人都能喝”》;新浪网的报道《鸿茅药酒被责令停售,治病药酒被指夸大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刊登的公告《海南省暂停鸿茅药酒等九个违法广告药品的省内销售》。

鸿茅药酒为一款甲类非处方药,但是在广告宣传中,却是以保健品的形象示人,专业人士一直质疑治疗效果缺乏临床数据支撑,咱们老百姓没有能力了解那么多,是治病的药还是要命的药,就看监管部门怎么说了。

《刑法》第221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作如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谭秦东最后会被如何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提醒大家,是药三分毒,这种由67味中药配制而成的神酒,不管是治病的药还是要命的药,还是不喝为佳。

其他网友观点

首先感谢悟空问答邀请。

让我们来看看官方的数据,这top20的企业投入了全媒体市场20%的广告费。

第二名就是“XX药酒”,单单为1款药酒宣传,就花了全行业第二的宣传经费,并且增幅达到了惊人的50%。比他高的只有“宝洁”一家公司,而他居然压了“可口可乐”一头。

和上榜的诸多大集团相比,“药酒”可是不惜血本,不知道是不是有同样惊人的利润作为支撑。

我们可以注意到榜上也有许多药品企业,但是仅仅为一款药酒打广告,打的你无论哪个电视台都能看到,一打开电视就是“XX药酒”,让这一款“药酒”家喻户晓。“药酒”成为风口浪尖也并不令人意外。

如果你看看电视广告的投入,更加吓人,前10名全是药品, 瞄准中老年人,“药酒”独占鳌头。

当然药酒也有很强大的公关团队,不仅是整改的速度,还是搜索引擎上的运作。从2007年开始,鸿茅药酒的广告至少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药酒”不仅安然无恙,甚至还进入了国家品牌计划,公关费用想必也要广告费用相匹配。

药酒,是药?还是酒?傻傻分不清楚。广州的医生这位医生被“杀鸡儆猴”,其他已了解人士也要衡量一二,你可以辟谣,但是你耗不起,这位广州医生就是你的榜样。

说实话,我也了解过这款酒的销售和广告,有的朋友靠这款酒销售发家致富,有的朋友靠这款酒在他们平台上打的广告才能发下来工资。“药酒”广告定位也非常清晰,只给中老年人看,年轻人看不到,也没什么影响。我自己不喝药酒,电视广告也基本不看,更接触不到喝酒的病人。按说和我无冤无仇,没半毛钱关系,我更不希望我朋友因为这款药酒的质疑,收入降低甚至丢掉工作。

不过现在有“春雨医生”“丁香园”这种平台带头爆料,他们耗得起,也打的起官司。在悟空问答的编辑邀请我回答时我也有关迟疑,好在也有平台撑腰,千万别把我这篇内容顶的太高,否则我可能也会被迫删帖。

最后说一句,这次“药酒”的做法似乎有点过于激进了,闷声发财别人也没办法。如果非要“正大光明”,站在了风口浪尖,监管部门叫你解释67位中药,治疗几十种病,拿出具体的证明来?恐怕不是巨额广告费就能解决的吧?

其他网友观点

这是一次相当恶性的事件。

先不论这“药酒”的功效问题(一会我们细细讨论),这140万的索赔其中就疑点重重。这个数据本身,是不是指鹿为马的行为?首先,损失是合同金额减去成本,成本价格是谁定的?谁说了算?其次,这两家公司的退货是不是和医生的这篇文章有直接关联,是不是直接影响了对方的决策?还是厂家随便拿了两个退货单安上去的?准备杀鸡儆猴?包括市民的退货单也是如此。会计事务所鉴定的只是合同的经济损失(而且退货还可以再卖啊,厂家损失的只是路费吧?),并不能认定退货行为和那篇文章存在直接关联。厂家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其中是否存在逻辑漏洞?这一点,厂家必须澄清,两家企业的行为是否直接与之相关,有没有书面材料证明?

其次,还要认定医生的言论是否构成了对产品的诽谤,或者说,产品是不是有问题。如果产品有问题,它不仅无权向医生追责,按照法律规定,它还必须向提出赔偿要求的消费者进行补偿。

然而情况似乎对这家企业不利:人民日报社下的《健康时报》曾对这一药酒进行过报道(2017年8月25日03版),该报道在当时就已经统计出这款药酒有2630次广告违法,被各地暂停销售几十次!

这个频度,大概已经可以用耸人听闻来形容了,让人背后发凉。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药品”本身,它有两个属性,一是“药”二是“酒”。

作为酒,它有没有标明酒精度?

没有!一种酒,把酒精作为辅料!

其次,作为一种“药”,一种被认为毒性、副作用较小的OTC款,却查不到临床试验,查不到,查不到,查不到……谁要是能查到可以告诉我(我就把话说缓和一点吧,免得被跨省抓了)。

标明的是不良反应“尚不明确”……尚不明确???

酒精的毒理不清楚?何首乌的毒理不清楚?这这这……哪怕是小鼠试验也不打算试试?已经有这么多用户了,也没有调查统计过?这是拿人民做试验还不带收实验结果的节奏?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来了,这位医生,把一种有统计学级别的违法前科,含有有毒成分且不标明相应含量,没有临床检验数据,并且对不良反应含糊其辞的“药品”,称为有毒。您觉得合理不?

另外,豹骨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啊,用量是多少,哪来的?成分列表有没有水分?还是……

所以,对这事,您怎么看?想说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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