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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开了一个公司,从公司帐户转了600万到个人帐户购置房产,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2022-01-27 07:39 作者:撒姆黑林 围观:

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有很多企业主分不清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关系,总是认为公司是自己开办的,所以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可以随意支配,殊不知,这是严重违反公司法践踏独立法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这600万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公司债权,这对夫妻为债务人。如果公司股东也是这两夫妻,这样操作对自然人而言主要有两大风险,一是会被公司现有或未来的债权人追偿,要求他们偿还600万之内的公司债务,可以通过法院直接执行其所购买的房产或家庭的其它资产。二是,在特定环境下,不排除会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金或偷逃税,理论上来说严重的有刑事风险。

我国公司法不但明确了公司法人与股东的权利义务,同时也为这两者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这样做就是亲手破坏了这道屏障,不仅把公司的经营风险引入到了家庭,也为自己增添了法律风险。所以千万不要这样操作。

其他网友观点

楼主描述的情况和挪用资金罪非常吻合!

不过不用太担心,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没有太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说说为什么构成本罪。

1、主体构成 虽然夫妻二人都是股东,但夫妻二人同时也是公司雇员,公司是独立的,法律赋予的人,属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2、行为构成

利用股东的身份,无正当合法的理由,从公司账户划转至个人账户,用于购置个人资产,且数额巨大。

3、结果构成 占用后超过3个月不予归还。

不过,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不告不理的情况出现。本案中夫妻二人全资持有该公司,未伤害第三自然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厉害关系人举报。

但是这个行为伤害了公司法人的利益,没有税务审计之前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税务审计,涉及税法管辖,偷税漏税罪,轻则罚款并补交税款,重则法定代表人入刑并处罚金。所以,及时作出账务调整方可化解风险。

建议1、将该600万作为个人向企业借款处理

2、在第一个税务年度将该600万作为企业所得,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3、如果该600万不是企业利润,是企业的注册实缴资本,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记账依然按照对外借款。

以上操作虽然规避了刑法风险,但依然存在极大的民事风险。公司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可以在600万债权范围内向股东主张。

以上观点仅为易诚恩个人愚见,欢迎指正交流。

其他网友观点

夫妻二人开了一个公司,从公司帐户转了600万到个人帐户购置房产,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这问题给的信息量太少了,就凭这有限的三句话就要给人定罪吗?(手动捂脸)

先来回答一下,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想解释清楚夫妻二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就先要搞清楚这600万的性质,要分几个层面来进行解释。

一、假设这600万是夫妻二人向公司的借款。

如果夫妻二人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借走600万,如果有借款合同、会计也以借款记账、有支出凭证等,那么这就600万就是借款,则公司就是债权人,这夫妻二人有向公司承担还款的义务。

就算夫妻二人到期不还,也应该属于民事争议,由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如有)、或公司债权人向该二人追索,这种情况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的。

二、假设这600万是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分红款。

既然说夫妻二人成立了公司,我们就直接认定夫妻二人是公司的股东。

如果夫妻二人经营有方,公司挣了钱,二人作为股东就享有股东分红的权利,如果这600万是股东分红款,那么夫妻二人用这笔款项做什么,是二人的自由,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三、假设这600万是夫妻二人经营公司的工资及提成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一定是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都是股东。当股东同时又作为公司员工的,比如担任总经理、高管的,就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提成、资金等。

如果这600万是作为夫妻二人经营公司的劳动报酬,且公司薪酬体系的设计并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的(多劳多得),这也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四、假设这600万没有任何名目,只是单纯的挪用了。

如果夫妻没有根据财务制度向公司借款,也没有依据股东权利从公司分红,这笔款项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夫妻二人的工资或是业务提成等,就只是二人从公司账上划走了这600万,只是单纯的挪用了且长期不归还的,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见得一定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夫妻二人既然成立了公司,就意味着其夫妻财产应当与公司财产进行隔离,公户与私户不能混同。混同了就意味着法人人格混同,夫妻二人不再承担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应当以其个人及家庭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有负债未清偿,那么夫妻二人是不能只承担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应当以夫妻二人家庭财产及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公司真的有债务发生,那么夫妻转走的钱,不管是用来买了房子还是买了其他资产,都可以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在夫妻店的情况下,夫妻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持有公司100%股权而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以及处分权。所以就算夫妻二人挪用了那600万,也会以夫妻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所以并没有实际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利,也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我个人认为也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ps:很多人都提到了税。没错,上面提到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应该依法纳税。但题主关注的是罪与非罪,受版面影响,我就没有区分税前税后、以及就公司经营或是公司购房或是否受二人婚姻状况影响等问题一一展开讲。

感谢大家的讨论与点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法菇”,我会继续为大家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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