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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万,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这样做可以规避风险吗?

2021-12-31 19:03 作者:熊猫投资 围观:

规避风险,要看规避的是什么风险。而且,很多企业这么做不仅仅是因为要规避风险,而是还有其他的目的。

1. 税收上的考虑

公司制企业涉及到两道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采用法人投资,那么在需要再投资的情况下,就可以节省税费。因为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配股息红利的时候,是免税的。

当然,具体设计时可以考虑多重因素,比如很多企业会采用合伙企业的形式。因为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且也有利于后期的股权结构设计。

此外,公司的注册地也与后期的分红相关。有些公司通过注册BVI公司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有些情况下,仍然会受到反避税的监控。比如以下的情况。

2. 股权结构设计和控制权

如果通过一个合伙企业来进行股权结构的设计,那么大股东需要掌握控制权,会承担GP

的角色,但是GP也会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这时候可以通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担GP的角色,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3. 经营风险和业务的考量

公司大了那么会经营不同的业务,通过注册不同的公司,那么可以将业务经营的风险进行隔离。同时,不同的业务分散到不同的公司,对于企业的管理也更有好处。

当然,具体怎么设计,要充分注意到当中的风险。哪些企业组织类型可以有税收的优惠,如何降低税务、经营上的风险,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在成立多家公司的时候,需要对成本有个考量,再做定夺。

其他网友观点

大家好,我是财艺新势力,一名注册会计师。通过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再用此公司百分百控股另一家公司,主要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偿债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一、有利于分离集团各企业业务,规避经营风险。

日常实践中,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都会根据不同公司业务形态成立互相独立、不同的公司。

如果通过投资公司再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公司,这样公司的产权结构会更加清晰,即使部分公司发生破产风险,对其他公司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有利于自然人隔离风险,规避或降低偿债风险。

根据人格独立原则,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1.如果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直接请求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

2.但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再持股被投资公司,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破产,被投资公司的债权人就有可能直接请求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直接减少对个人的麻烦。

三、有利于降低税务成本,增加投资收益。

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作为投资人,其取得股息红利的税收负担结果是不一样的。

1.如果以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公司,则股东取得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投资企业,则企业取得的分红免交企业所得税。

总结

通过投资公司去控股其他公司,而不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主要可以规避经营风险、偿债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其他网友观点

通过公司持股方式,这种风险规避思路是对的。但是有一些细节问题,你还要注意到。比如:对于10万公司而言,是有限合伙、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公司性质不同,风险就会不同。

用十万公司持股100万公司,属于法人持股型一人公司,所以,你这一道防火墙就形同虚设了。

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式,用10万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来持有100万公司后,最好再用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同时持有100万公司部分股权,这样以来,你所谓的风险问题就相当于有了三道防火墙。

具体细节,不是几句话说的。里面涉及到税负问题,比如如何选择税收洼地问题。具体的细节你慢慢考虑吧,这属于股权布局问题。我得睡觉了,临睡前做件好事,希望我有个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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