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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偷狗贼用毒针“追杀”狗主人,不料被撞死,你怎么看?

2022-01-31 09:40 作者:大实话 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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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在距离扬州市区数十公里之外的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乾西8组18号,是一幢3层楼房,靠马路边。

据楼房的主人周文芳大姐说,15号下午两点五十几分时,她正在一楼大厅坐在椅子上背着门晒太阳休息,听到外面轰隆响,正准备转头看,就连同椅子一起被撞倒了。一辆面包车闯了进来,司机下车告诉她说他追人然后撞人了。周大姐出来后看到大厅的厚玻璃门都撞碎了,面包车边上一辆摩托车,一个人压在面包车下,旁边还有一条死狗,后来知道是偷狗的。据周大姐讲,听说偷狗的男子是徐州人,住在江都。

事故发生后,骑摩托车的男子当场死亡,摩托车上有死狗、弓弩和毒镖等。据了解,面包车司机叫宦大潮,41岁,徐州邳州人,在该村承包土地种草莓。据后来赶至事发现场的宦的朋友和妻子转述,他看到对方偷了他的狗逃走,就开了面包车追他。快追上时对方掉头骂人,还拿出射狗的枪瞄准他,就慌了神,把油门当成了刹车,撞倒了对方。

据当地的村民说,每年这个时候,偷狗的就特别多,有的偷狗贼还很嚣张,曾发生过村民追赶偷狗贼被打伤的事情。

警方已经就该事故发生的准确原因展开调查。目前只有一段偷狗地段的监控视频,还没有关于事故现场的视频,因此现在披露的信息均为驾驶员自己表述。周大姐虽在现场,但没有目击事故发生的过程,她的信息也来自面包车司机本人。据警方透露,此案难在定性,目前公安局法制部门正在和交警部门通案,以决定由哪个单位侦办。而宦大潮也已被警方控制,面临刑事拘留。

从法律层面上讲,宦大潮最终定性可能为过失致人死亡,可能为故意伤害,但更大的可能为过失犯罪的一种——交通肇事罪,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偷狗者虽然有辱骂行为,有用‘打狗枪’对着他的动作,但由于他开的是有前挡的面包车,偷狗者使用的不是杀伤力大的枪支,因此对他不构成严重威胁,也就很难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其他网友观点

对于偷狗人被狗主人撞死的事实,在法律上如何判断或者认定,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具体分析时,须基于理性而非情绪。

鉴于目前新闻所披露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可靠性,因此,以下分析基于下列事实的确定存在:

1、偷狗人偷狗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2、偷狗人在被追的过程人曾有使用或意图使用毒针射击狗主人的行为。

3、偷狗人被狗主人驾驶的车辆撞死。

就本案而言,法律上的分析无非基于两个维度,一是刑事维度,一是民事维度。

1、刑事维度。从刑事维度要考虑的问题无非是:(1)狗主人撞死偷狗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是何种罪名。

(1)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狗主人出于气愤,故意驾车撞倒偷狗人,鉴于本案已经发生了偷狗人被狗主人死亡的后果,狗主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故意犯罪。而如果狗主人出于气愤,错把油门当刹车,那么,其主观上并非出于故意而是出于过失,鉴于偷狗人死亡的后果,狗主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2)构成何种罪名。如果狗主人当时是出于故意,一般而言,这种故意不会是杀人的故意,而应当是伤害的故意。在此前提下,狗主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狗主人当时是出于过失,那么,狗主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是否存在正当防卫。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如果狗主人主张是正当防卫,那么,基本上可能确定的是,当时,狗主人撞死偷狗人的行为,系出于故意而非过失。

从上述给定的事实前提来看,本案中应当不存在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事态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就本案而言,假使偷狗人的确试图使用毒针射击狗主人,那么,此时,狗主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如果狗主人在在车上,那么,偷狗人的射击行为难以给狗主人造成伤害的后果。如果是这样,恐怕狗主人正当防卫的抗辩观点,难以被法院采纳。

如果狗主人在车下,那么,偷狗人的射击行为对于狗主人来说就充满着危险,这种危险将危及到狗主人的生命,此时,采取驾车撞人的方式进行防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问题在于,如果认定狗主人的行为是防卫行为,那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综合整个案情,法院认定狗主人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较大。

2、民事维度。从民事角度,狗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应当不存在争议,唯一需要分析的是,偷狗人的行为能否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基于上述给定的事实,本案应当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也不应当存在争议。因为,偷狗人的过错十分明显。至于责任比例,就交由法院依法审理后确定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其他网友观点

看了这样的文章,多少让人有点儿大快人心!

偷狗贼本来就可恨,用毒针毒杀毫无防备的狗狗更加可恨。

这还不算,偷狗贼被发现后,竟然欲用毒狗针对付狗主人。这是多么可恶啊,真是最最可恨!

我们知道毒狗针都含有剧毒,中毒后几秒钟就能把狗毒死。而偷狗贼竟然用此毒狗针对付狗主人,这明显是故意杀人啊。

可是老天有眼,正当狗主人要惨遭毒手的时候,偷狗贼被车撞死。这也是所谓的报应啊!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或者不法侵害的时候,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在本案中,狗主人追逐偷狗贼的行为,完全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偷狗贼,用毒针欲刺杀狗主人,这完全是行凶犯罪。面对此紧急情况,狗主人别说是开车把他误撞死,就是真的一枪把他打死,也是属于正当防卫,也不会受到任何责任追究的。

当然,本案正在调查之中,具体情况还需要调查后才能够清楚。但是我们希望,人们应当给予行使正义及正当权利的受害人更多的宽容与支持。

不知道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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