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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到银行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被抢劫了,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有责任?

2021-12-31 21:28 作者:九九的理财vlog 围观:

这种案例,之前有着多起真实发生过的,所以其实在我国有着明确法律认定的,不是银行会扯皮的事情,也没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规矩。只要坚决打官司,一定能赢的。

先看看法院的研究结论和答复

看看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问题的答复:

“银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你未与银行之间未订立金融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处于订立合同阶段,在此阶段,你对银行存在着信赖利益,银行应当尽到保护原告现金安全的义务,这也符合民事公平原则。

由于银行未能及时接受现金,且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原告保护现金财产,因此银行未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责任。银行应当依据其过程适当承担对你损失赔偿。”

看看真实的案件,最后法院的判决全部负责

2003年2月26日,建设银行云南官渡支行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歹徒在抢走现金后逃跑。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还有一单真实案件,法院判决银行一半责任,赔一半钱

2005年5月9日下午,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营业厅内,不市民周某正准备办理存款业务,装有30万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就放在他手边的银行柜台上。突然,一名男青年从周先生左后方猛地冲上来,抢走他放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拔腿就跑,后未追上。

后来周先生将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作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第一被告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在原告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原告孤身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因缺少他人协助,被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错过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的良机。故第一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补充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某50%的经济损失。

大家明白了把,在银行营业场所内被抢,是可以赔偿的,银行要担负责任的,银行辩解没有用的。只不过各地法院判决有多有少,还未形成统一的责任认定都在银行。未来随着法制健全,估计银行都是需要承担100%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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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出了银行被抢属社会及个人责任,而钱刚到手无离开银行窗口的责任必须由银行方面承担赔偿之责!银行的安保不到位,视同抢劫银行!

其他网友观点

储户把钱存到银行,就是为了安全起见,把钱刚取出来拿到手,在营业厅就被抢,银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每个储户的安全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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